关于车辆上的FBT的真相。政府宣布改变福利税和汽车规则的消息再次显示出澳大利亚进行有意义和有原则的税收改革是多么困难,达尔·博考总结道......观点:如果我们需要另一个例子来证明澳大利亚进行有意义和有原则的税收改革是多么困难,那么我们最近对政府宣布将取消“法定公式”汽车福利税估值方法的反应就可以作为案例。有时人们的反应是歇斯底里的。有些说法夸张,显然是为了给政府施压,要求其完全或至少部分让步。以下是关于相关税法的事实......成本法与法定公式法。如果雇主为员工提供汽车供其使用,可能会产生福利税责任。有两种方法可以对此类汽车使用福利进行估值。一种是“成本法”,另一种是“法定公式法”......成本法计算汽车在一年中的运营成本(例如汽油、维修、保险)。然后,雇主(借助员工的帮助)确定员工对汽车的私人使用百分比(例如周末到乡村的开车)和收入产出使用百分比(从工作场所到客户那里旅行)。这是基于员工在每个活动中行驶的公里数进行的。员工通过为雇主保留12周的收入产出旅行行程日志来确定这一点。一旦确定了私人使用百分比,就将其应用于汽车成本以确定福利的纳税价值(例如,8000美元的运营成本,40%的私人使用意味着3200美元的纳税价值)......暂且不谈一些过渡规则,法定公式方法对汽车的购买成本应用固定的20%。在汽车超过四年的情况下,汽车成本降低到购买成本的66.6%。根据法定公式法,雇主无需确定员工对车辆的私人使用百分比。“法定公式”不是基于员工对车辆的私人使用来估值汽车福利。例如,如果汽车的购买成本为32000美元,则法定公式方法下的汽车福利应税价值为6400美元(即32000美元×20%)......雇主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任何一种方法,包括给出最低的可纳税价值方法。很显然,法定公式方法和其他推定税收机制一样,是简化措施;这意味着雇主(或员工)可以避免与成本法保留日志簿相关的税收义务。一般来说,法定公式方法在车辆有较高的私人使用百分比时会给出更低的可纳税价值,而成本法在私人使用百分比较低时会给出更低的可纳税价值。人们可能会对计算成本(因此,可纳税价值)时包括的费用(例如,假定利息、假定折旧)提出质疑。然而,只有成本法才能准确确定车辆福利的私人使用要素。这才是一个有原则、公平和高效的所得税体系应该征税的内容。福利税(FBT)是对获得私人消费福利的员工征收的代替性所得税,但FBT制度的一个不公平之处是,它将所有福利按照适用于自然人的最高边际税率(目前为46.5%)征税,即使福利的受益者的税率低于46.5%。取消税收优惠这意味着如果法定公式方法给出的可纳税价值低于成本法,纳税人将获得税收优惠。这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税收支出报告中得到确认。该报告列出了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的项目,以及税收优惠的总体估计。法定公式方法被列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支出。另一方面,如果法定公式方法给出的可纳税价值高于成本法,并且雇主未选择较低的成本方法(这种情况很少发生),雇主将被(不公平地)征税过多。这将是一项负面的税收支出。取消法定公式方法只是将税制中的这一部分回归到一个有原则的立场,取消了一个税收优惠。这些事实在“辩论”中已经完全丢失……
如果还有需要,请继续阅读。车辆FBT的真相
政府宣布改变雇员福利税和车辆规定的消息,再次显示了澳大利亚实现有意义和原则性的税制改革有多么困难,Dale Boccabella写道。
如果我们需要另一个例子来展示澳大利亚实现有意义和原则性的税制改革有多么困难,我们最近在政府宣布即将废除“法定配方”估值法来计算由雇主提供的车辆福利时,就得到了这个例子。有时反应是歇斯底里的。
一些言论是极端的,明显是经过计算的,旨在给政府施加尽可能大的压力,以便让其完全或至少部分让步。关于相关税法的事实如下。
费用法与法定配方法
当雇主为雇员提供车辆使用时,可能会产生雇员福利税责任。有两种方法可以估算这种车辆使用福利的价值。一种是“费用法”,另一种是“法定配方”法。
费用法计算本年度运营车辆的成本(例如汽油、维修、保险)。然后,雇主(在雇员的帮助下)确定雇员对车辆的私人使用百分比(例如周末驱车到乡下)和收入产生使用百分比(从工作场所到客户的出差)。
这是根据雇员在每项活动中行驶的公里数进行的。这是通过雇员记录首次使用车辆的12周内收入产生的行程来确定的。
一旦确定了私人使用百分比,便将其应用于车辆的成本,以确定福利的应税价值(例如,8,000美元的运营成本,40%的私人使用将意味着3,200美元的应税价值)。
暂且不谈过渡规则,法定配方法将成本的20%应用于购车成本。(如果车辆超过四年,则购车成本减少为购车成本的66.6%)。根据法定配方法,雇主无需确定雇员对车辆的私有使用百分比。
也就是说,法定配方并未根据雇员对车辆的私人使用来估算车辆福利。例如,如果车辆的购买成本为32,000美元,那么根据法定配方法,车辆福利的应税价值为6,400美元(即32,000美元乘以20%)。
雇主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包括给出最低应税价值的方法。很明显,与费用法相比,法定配方法像其他推定税收机制一样是一项简化措施;这意味着雇主(或雇员)可以避免保留费用法中与记录日志簿相关的税收合规义务。
一般来说,当车辆私人使用百分比较高时,法定配方法通常会给出比费用法更低的应税价值;而当私人使用百分比较低时,费用法通常会给出更低的应税价值。可以质疑费用法中涉及到计算成本(因此,应税价值)的费用(例如,假定利息、假定折旧)。不过,只有费用法能准确确定车辆福利的私人使用部分。
这是原则性、公平和高效的所得税制度应该征税的内容。雇员福利税(FBT)是对接受用于私人消费的雇员的一项代理所得税,但FBT制度中的一个不公平方面是,它以适用于自然人的最高边际税率(目前为46.5%)对所有福利征税,即使福利的接收者可能处于低于46.5%税率的情况下)。
删除一项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当法定配方法给出的应税价值低于费用法时,纳税人是在获得税收优惠。
这可以从财政部发布的年度税收支出报表中得到确认。税收支出报表列有一系列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的项目,以及税收优惠总额的估算。
法定配方法被列为重要税收支出。另一方面,当法定配方法给出的应税价值高于费用法,雇主未选择采用较低费用法(这种情况很少发生),雇主被(不公平地)征税过多。这将成为一个负面税收支出。
删除法定配方法只是将税制的这一部分重新移回到一个原则性立场,移除一项税收优惠。这些事实已完全被“讨论”忽略。
起始日期可以更具前瞻性
尽管如上所述,新规则的启动日期存在一个合理的问题。废除法定配方法只适用于2013年7月16日后签订的所有新合同,但即使如此,法定配方仍可以在当前FBT年度的其余时间内使用(即直至2014年3月31日)。此后,只能使用费用法。
所有现有的雇员车辆使用安排可以继续使用法定配方法,直到更换车辆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新规则并不具有追溯性。但是,许多雇主和雇员可能已经在宣布日期前就开始安排新车购买,但这一安排可能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政府措施对这些雇主和雇员是具有追溯性的。为解决“立即生效日期”问题和“追溯性”问题,政府本可以提供更宽松的逐步淘汰法定配方法(例如直至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