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对庇护政策问题指责严厉。如果联合国认为澳大利亚在大陆对难民进行无限期的拘留是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我们难以想象它会如何评价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简·麦克亚当(Jane McAdam)这样写道...观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对待难民的指控严厉,指出澳大利亚违反国际法的现象达到了143项。根据委员会的说法,政府对有不利ASIO安全评估的难民实行无限期拘留是非法的,澳大利亚的待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委员会还重申,澳大利亚对难民实行的强制拘留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这一决定明确表示,国家不能仅凭“国家安全”这种模糊概念为持续拘留和其他残酷行为辩护。...
根据个案,澳大利亚由于ASIO的负面安全评估,长期拘留了50多名难民。所有这些人都被认定为拥有受迫害的严重恐惧的难民。尽管《难民公约》确实规定了某些排除难民身份的例外情况,比如有理由认为他们犯下严重的非政治犯罪,但澳大利亚的移民管理机构并没有以此为由排除这些个人。很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然而,ASIO持有不同的观点,称这些难民构成了国家安全风险。为什么会这样呢?没人知道。由于运营和安全原因,ASIO不会透露。因为这些难民没有关于对他们的指控的细节,他们无法在法庭上对ASIO的评估提出质疑。即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众压力的影响,任命了退休的联邦法院法官玛格丽特·斯通(Margaret Stone)审查这些评估,但她并没有权力推翻它们。
在2011年8月和2012年2月,这46名难民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投诉。委员会迅速作出决定,这标志着它认真对待这些难民的处境。在这个过程中,它还发布了暂时措施,试图保护难民的幸福。稍后向该委员会提供了含有另外5名难民的第三项投诉,但尚未作出决定,但它基于相同的论据。第一,委员会表示澳大利亚对难民进行强制拘留是非法的。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拘留才合法,必须在各种条件下合理、必要和比例适当,并且可以进行定期审查。因此,尽管政府可能对难民进行短期拘留以确认其入境、记录其要求和验证其身份,但在确定其难民身份期间继续拘留他们就是武断的(即非法的)。唯一可以继续拘留的情况是如果某人有逃跑、犯罪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特定风险。必须在每个案件基础上证明,并且政府必须证明没有其他更少侵入性的手段可以达到相同的目标(比如通过强制报告要求)。但在澳大利亚,情况并非如此。第二,委员会认为,对评估后46名难民进行持续和无限期拘留是非法的。澳大利亚政府没有在个人基础上证明持续无限期拘留是合理的,或者其他更少侵入性的措施无法实现相同的目标。而且,如果澳大利亚确实有足够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任何被拘留的难民在斯里兰卡武装冲突环境中或与组织(比如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这些人就可以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起诉他们。第三, 委员会承认这些难民无法在澳大利亚法院挑战他们的拘留。澳大利亚政府认为高等法院可能有一天会推翻其在Al-Kateb v Godwin案中的判决(即无限期拘留在澳大利亚法律下是合法的),这一观点遭到了坚决拒绝。委员会强调,即使司法审查在技术上可行,它也必须使法院能够在拘留违反国际法时下令释放。澳大利亚法院没有这种权力。最后,委员会特别强调了这些难民的移民拘留条件的累积性、任意性、持续或无限期以及困难条件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是因为它的武断性质、持久和/或无限期、恶劣的条件,包括不充足的身心健康服务,难民面临的动荡和暴力(比如自杀未遂)。去年5月至11月期间,有4名难民尝试自杀。委员会表示,这些因素以及政府拒绝提供信息和程序权利给他们,共同对违反国际人权法的难民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政府提供的卫生和心理支持服务没有弥补这些负面影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门槛非常高。我们在澳大利亚已经设定了法律,以确保我们不会将难民送回受到这种待遇威胁的国家。然而,我们却在这里暴露他们于此。如果在澳大利亚有《权利法案》,我们的法院可能会做出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相同的决定。目前,他们无力这样做。
对澳大利亚意味着什么呢?虽然人权委员会的观点不能迫使澳大利亚修改其法律或政策,但根据国际法,政府有责任为这些难民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在适当条件下释放、康复和适当的赔偿。此外,它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未来发生类似的侵犯。为此,委员会表示政府应审查澳大利亚的移民法,使其符合国家的人权义务。联合国对庇护政策的严厉批评
如果联合国认为澳大利亚在大陆对寻求庇护者实行无限期拘留是残酷、不人道和侮辱性的,那么我们只能想象它对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可能会做出什么评价。联合国对澳大利亚对待难民的方法做出了严厉指控,指出澳大利亚违反了143项国际法。根据委员会的说法,澳大利亚政府对持有不利于澳洲安全部门ASIO安全评估的难民进行无限期拘留是非法的,他们在澳大利亚的待遇是残酷、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委员会还重申,澳大利亚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强制拘留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裁决明确指出,各国不能隐藏在“国家安全”的模糊概念后面,以此来辩解无限期拘留等残酷行为。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如今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因ASIO的不利安全评估,一直将50多名难民无限期拘押在移民拘留中心。所有这些人被确定为具有受迫害的充分理由的难民。尽管《难民公约》确实有例外情况,允许人们在有理由认为他们犯有严重非政治犯罪时被排除在难民身份之外,但澳大利亚移民当局没有以此为依据而排除这些个人中的任何人。对此的推测可能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是ASIO持有不同观点,称这些难民构成国家安全风险。为什么?没有人知道。出于运营和安全原因,ASIO不会透露。由于难民不了解针对他们的指控,他们无法在法庭上挑战ASIO的评估。尽管政府稍微屈服于公众压力,任命退休联邦法院法官玛格丽特·斯通(Margaret Stone)审核上述评估,但她并没有权力推翻这些评估。在2011年8月和2012年2月,这46名难民中的46人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委员会,这对索赔有着巨大积压量,加速了其决定 — 这表明该委员会认为难民的困境是多么严重。在此过程中,它还发布了临时措施以保护难民的福祉。稍后又有5名难民提交了第三份控诉,但尚未做出决定,但其论据基本相同。首先,委员会表示,澳大利亚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强制拘留是不合法的。只有在所有情况下,拘留才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并且可以定期进行审查。因此,尽管政府可能会允许拘留寻求庇护者的初期短暂期间,以登记他们入境该国的情况,记录他们的申请并核实其身份,继续在他们的难民身份被确定期间拘留他们是任意的(即,非法的)。拘留只有在某个人可能潜逃、或对他人犯罪的特定风险或参与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才会被看作合法。这必须是以案例为基础,政府必须表明没有其他更少侵入性手段来实现相同的目标(如通过强制报告要求)。但在澳大利亚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其次,委员会发现,对这46名难民在ASIO评估后持续无期限拘留是非法的。澳大利亚政府未表明以个人为基础持续无期限拘留是合理的,或者其他更少侵入性的措施无法实现相同的目标。此外,如果澳大利亚确实有足够充足的证据表明,任何被拘留的难民在斯里兰卡的武装冲突背景下犯了罪,或者与泰米尔猛虎等组织有关,它可以依据澳大利亚法对其进行起诉。最后,委员会承认,难民没有办法在澳大利亚法庭上挑战其拘留。澳大利亚政府的观点是最高法院有一天可能推翻其在Al-Kateb诉Godwin案中的裁决(认为无限期拘留在澳大利亚法律下是合法的)是遭到了坚决拒绝的。 委员会强调即使司法审查在技术上是可用的,但必须使法院能够在拘留违反国际法时释放他们。澳大利亚法院没有这种权力。最后,在一项尤其有力的裁决中,委员会认为难民移民拘留的累积状况构成了残酷、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对待。这是因为其任意性、延长和/或无限期、以及困难的条件,包括不足够的身心健康服务,难民暴露于动荡和暴力中(如自杀企图)。去年5月至11月期间,有四名难民企图自杀。委员会表示,这些因素,加上政府拒绝向他们提供信息和程序性权利,共同侵犯了难民的“严重心理伤害”,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政府提供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服务并未纠正这些负面影响。残酷、不人道或侮辱性对待的标准非常高。我们在澳大利亚有法律规定,以确保我们不会将难民送回可能受到此类对待危害的国家。然而,我们正在这里暴露他们受到这种对待。如果澳大利亚有一部权利法案,我们自己的法庭也可以做出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同样的决定。目前,他们无法这样做。那么,这对澳大利亚意味着什么呢?虽然人权委员会的观点不能迫使澳大利亚改变其法律或政策,但根据国际法,政府有责任为难民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根据具体情况释放、康复和适当补偿。此外,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为此,委员会表示政府应审查澳大利亚的移民法,以使其符合该国的人权义务。如果这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对其领土和设施内的难民所采取的方法的看法,我们只能猜想人权委员会对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关押寻求庇护者的情况(无论是物理还是法律上)可能会做出何种评价。简·麦克亚当是新南威尔士大学的法律学显赫教授兼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未来研究员。本文首发于Lowy Interpre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