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面临被发现的风险
电子邮件等电子存储信息的普及性增加了因客户法律特权而豁免发现的材料不被适当保护的风险,迈克尔·莱格写道。
观点:电子邮件等电子存储信息的普及性增加了因客户法律特权而豁免发现的材料不被适当保护的风险。
因此,进行全面审查以识别特权文件的成本和负担相当大。
如果发现过程,在必要的特权审查的情况下,要高效进行,就必须在法律上进行创新,以允许特权得以保护而不会有极高的成本。上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一个被称为《费用减少分析集团私人有限公司诉阿姆斯特朗战略管理与市场营销私人有限公司》的案件中的裁决为特权审查提供了更加简化的途径。
在电子信息存储之前,人们普遍期望每个潜在相关的文件在发现前都会接受特权审查。但这种方法在许多大型案例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从业者越来越需要依靠技术来识别潜在的特权文件。然而,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并不是百分百可靠的,可能会出现错误。
美国引入了《联邦证据规则》第502条,通过鼓励当事方在前期达成协议,以减轻特权审查的负担。
主要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快速预览”协议,即响应方提供可能相关的信息供对手审查;对手确定相关信息;然后响应方仅审查被确定的信息。
另一种安排被称为“收回”协议,即当事方同意以通常方式产生材料,而无意放弃特权。
如果一份特权文件被无意中产生,它将被退还,并且不能在诉讼中使用。然而,必须有一个联邦法院的命令支持协议,以确保双方放心这些程序不会导致放弃特权。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采纳的实践指南指示当事方考虑是否同意在无偏见基础上发现电子信息,以避免详细检查信息并对其进行特权和非特权分类;并且对之后宣称对已发现的任何信息享有特权的权利不偏见。
最高法院的创新似乎鼓励收回和快速预览协议以及其他旨在促进高效特权审查的方法。
最高法院方法的问题在于律师一直不愿意使用这些程序,担心通过放弃失去特权。
在《费用减少》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特权文件的错误披露不会导致放弃,并且这些文件应当被退还。
最高法院依赖于发现受到法庭监管的事实 - 各方有权在法庭内提起诉讼,但“这些诉讼的进行完全掌握在法庭手中”。
此外,促进“公正、快速和廉价解决争议的真实问题”的首要目的也适用于发现过程。
从在发现过程中因特权文件的错误披露而避免卫星诉讼的一小步,到采用促进争议的真实问题解决的前期特权审查流程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的推理表明,最高法院具有足够的权力处理无意中披露,而且通过参考首要目的,也给出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指导。
促进对特权文件的高效审查显然是一项案件管理问题。
澳大利亚法院应要求各方就特权审查采取一致的方案,比如收回或快速预览协议,并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有意外披露的特权文件。
一场法庭案件管理会议,法官或书记官在场可能是促进必要讨论的最佳途径。
根据最高法院的推理,由于双方将在不偏见协议中清楚指定他们不打算放弃特权,而且该协议旨在促进高效的特权声明过程,因此特权责任问题不应适用。
任何特权文档(无论是人为还是机器)的错误提供都可以通过事先达成协议来处理,即对文档的保密性保持,禁止使用文档,并要求及时退还此类文档。
采用美国《证据规则》似乎是不必要的,因为澳大利亚法院的案件管理权力足以处理此问题。在保持客户法律特权提供的重要免责权的同时,可以减少发现的成本。
迈克尔·莱格是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市场和监管中心的副教授。
这篇观点文章最初发表在《澳大利亚人》上。